實踐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102 年 05 月 14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校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實踐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異者,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年之下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向擬就讀系所碩士班提出預研生申請。
第四條 欲招收預研生之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其内容應包括每年招收名額、甄選資格、甄選需繳交審查資料、甄選程序、成績評分方式等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條 欲招收預研生之系所應成立審查小組,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學生並經系所會議通過後,送教務單位登錄,俾進行選課、畢業資格審查及碩士班學分抵免之管理。
第六條 預研生得於取得資格後下一學年開始選修碩士班課程,其修習課程應遵守本校及相關系所之規定;可預先修讀之課程及其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並送教務單位備查。
第七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之學生,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修生)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考試入學,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經碩士班正式錄取之預研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該系所碩士班招生名額內。
第八條 預研生錄取本校碩士班入學後,其在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有關研究生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另該生在碩士班就讀之修業年限至少為一年。
第九條 預研生錄取本校碩士班註冊入學後,應於入學當學期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