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目標
培養具有獨立思考,並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操作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
二、課程規劃與教學特色
(1)直接服務為主,間接服務為輔。
(2)強化實務知能,深化社工實習。
(3)關注社會議題,擴增國際視野。
核心能力 | 指標 |
具備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專業知識與技巧 | 1.能開發、整合社會資源。 2.能瞭解人類生理、心理、社會及文化之理論與知識 3.能操作並分析社工服務之預防、處遇及評估。 |
具備社會政策分析與社會工作管理之能力 | 1.能瞭解當前社會政策法規及其發展。 2.具備社會服務組織管理的理論與知識。 3.能瞭解社會福利輸送體系架構。 4.能分析及批判社會政策。 |
具備研究分析、方案設計執行及評估之能力 | 1.能發現問題、蒐集資料並運用不同方法進行研究及分析。 2.能研擬、執行及評估方案。 3.能運用研究發現或連結方案執行經驗於社工實務。 |
具備論述、批判及反思之能力 | 1.從事社工實務時能有效的以口語或文字溝通。 2.能區辨、評估與整合不同來源的研究知識及實務經驗。 3.能覺察社會議題,探究權力結構,反思社會現象,倡導社會正義。 |
具備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之認知能力 | 1.能遵循社工倫理及相關法律規定從事社工實務。 2.能秉持專業價值從事社工實務。 3.面臨倫理兩難情境時能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並依社工倫理之原則達成決策。 |
具備尊重多元文化、人道與弱勢關懷之能力 | 1.從事實務工作時能覺察自我價值,避免個人偏好影響專業服務。 2.能瞭解並尊重多元文化價值與差異。 3.服務不同文化族群時能接納差異,避免歧視或壓迫。 4.具備關懷弱勢族群之人道精神與付諸實際行動之能力。 |
一、歷年修業辦法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95-97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課程地圖
二、碩士班
(一)研究生應修科目與學分已修達規定(修業滿一年且修畢碩一必修課程),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始可申請計畫考試。
(二)研究生應於計畫考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1.歷年成績單一份。
2.論文計畫書四份。
二、計畫考試口試委員
(一)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兩名助理教授以上計畫委員組成,其中一位須為校外委員。
(二)考試口試時間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
(三)校外委員之審查口試費及交通費由研究生自費支付。
三、計畫考試之成績
(一)計畫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通過計畫考試者,方得開始正式撰寫論文。
(二)未達及格分數者,得於修業年限內申請重考。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未通過者以退學論。
四、相關表單
一、學位考試之申請
(一)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含當學期預定可修滿)且通過資格考試及格滿四個月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參加學位考試。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於校方所訂之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12/15,下學期為 6/15)前二週,檢附下列文件交於系所執行秘書:
1.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申請表二份。
2.歷年成績單二份。
3.論文初稿二份。
(三)學位考試之日期與申請日至少須間隔兩星期;時間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之,確認後之學位考試時間須回報系所執行秘書。
二、學位考試口試委員
(一)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有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時,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學位考試主持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持人。若指導教授為外校教師,至少需有一位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口試委員。
三、學位考試成績
(一)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由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四、相關表單連結
學位考試申請表(除申請表外,需另附歷年成績單及論文摘要,一式兩份)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研究室管理辦法(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108.02.12)下載
柒、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