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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課程

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碩)

教育目標

培養具有獨立思考,並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操作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

課程規劃與教學特色

(1)直接服務為主,間接服務為輔。

(2)強化實務知能,深化社工實習。

(3)關注社會議題,擴增國際視野。

核心能力 指標
具備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專業知識與技巧 1.能開發、整合社會資源。
2.能瞭解人類生理、心理、社會及文化之理論與知識
3.能操作並分析社工服務之預防、處遇及評估。
具備社會政策分析與社會工作管理之能力 1.能瞭解當前社會政策法規及其發展。
2.具備社會服務組織管理的理論與知識。
3.能瞭解社會福利輸送體系架構。
4.能分析及批判社會政策。
具備研究分析、方案設計執行及評估之能力 1.能發現問題、蒐集資料並運用不同方法進行研究及分析。
2.能研擬、執行及評估方案。
3.能運用研究發現或連結方案執行經驗於社工實務。
具備論述、批判及反思之能力 1.從事社工實務時能有效的以口語或文字溝通。
2.能區辨、評估與整合不同來源的研究知識及實務經驗。
3.能覺察社會議題,探究權力結構,反思社會現象,倡導社會正義。
具備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之認知能力 1.能遵循社工倫理及相關法律規定從事社工實務。
2.能秉持專業價值從事社工實務。
3.面臨倫理兩難情境時能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並依社工倫理之原則達成決策。
具備尊重多元文化、人道與弱勢關懷之能力 1.從事實務工作時能覺察自我價值,避免個人偏好影響專業服務。
2.能瞭解並尊重多元文化價值與差異。
3.服務不同文化族群時能接納差異,避免歧視或壓迫。
4.具備關懷弱勢族群之人道精神與付諸實際行動之能力。

貳、修業辦法(碩)

 一、歷年修業辦法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12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11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7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5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3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2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1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0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99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98學年度入學適用)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95-97學年度入學適用)

 

參、必修科目表查詢(碩)

課程地圖

112學年度入學碩士班課程地圖

102學年度入學碩士班課程地圖

碩士班

112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11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10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9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8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7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6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5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4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3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102學年碩士班入學學生課程表

 


肆、計畫考

 一、計畫考試之申請 

(一)研究生應修科目與學分已修達規定(修業滿一年且修畢碩一必修課程),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始可申請計畫考試。
(二)研究生應於計畫考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1.歷年成績單一份。
    2.論文計畫書四份。

二、計畫考試口試委員

 (一)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兩名助理教授以上計畫委員組成,其中一位須為校外委員。
 (二)考試口試時間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
 (三)校外委員之審查口試費及交通費由研究生自費支付。

三、計畫考試之成績

(一)計畫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通過計畫考試者,方得開始正式撰寫論文。
(二)未達及格分數者,得於修業年限內申請重考。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未通過者以退學論。

四、相關表單

         申請計畫考試繳交資料明細表

         計畫考試申請表

 計畫考試成績報告單

 計畫考試評分表

 時地通知-碩士班計畫考

 口試公告

 


伍、學位考流程

一、學位考試之申請
     (一)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含當學期預定可修滿)且通過資格考試及格滿四個月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參加學位考試。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於校方所訂之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12/15,下學期為 6/15)前二週,檢附下列文件交於系所執行秘書:

          1.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申請表二份。
          2.歷年成績單二份。
          3.論文初稿二份。

     (三)學位考試之日期與申請日至少須間隔兩星期;時間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之,確認後之學位考試時間須回報系所執行秘書。

二、學位考試口試委員

     (一)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有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時,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學位考試主持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持人。若指導教授為外校教師,至少需有一位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口試委員。

三、學位考試成績

     (一)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由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四、相關表單連結

     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

     學位考試申請表(111學年度以後入學版)

     學位考試申請表(111學年度以前入學版)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下載

     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研究生學位考試重要期程

     學位口試申請繳交資料明細表

     學位考試申請表(除申請表外,需另附歷年成績單及論文摘要,一式兩份

     擬聘口試委員名單

     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

     學位考試評分表

     時地通知

     口試公告

     論文格式範例

     論文封面

     論文第二頁

     研究生無違反學術論理聲明書

 


、實習相關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研究室管理辦法(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108.02.12)下載

碩士班實習學校督導同意書

實踐大學碩士班實習學分替代方案申請書

柒、其他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更換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研究室管理辦法(111.11.1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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